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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从申请文件撰写、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等方面都做了规定。作为申请人,核心主要是前两个方面。

 

首先,我们看看,从申请文件撰写时,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为非正常?

 

1.从申请文件撰写的角度认定:

 

(1)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2)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4)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简单来说,这4条规定实际传达了以下做法属于非正常撰写行为的意思:

 

 不同独立的专利,申请的是明显相同的发明创造;

 

 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效果是伪造的;

 

 专利申请是现有技术拼凑而成,或者是用计算机程序随意生成;

 

 为了让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权要特征恶意堆砌,甚至是加入不符合常理的改进来强化。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什么样的申请人行为会被认为非正常呢?

 

2.从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角度认定:

 

(1)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2)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3)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这部分的规定,相对就更容易理解了。其中,实际上可能碰到更多的是条例(1)。

 

但就这条而言,只要专利申请的创新技术是自己研发的,属于自己领域相关或者业务相关,基本不会有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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